▶︎有鑑於住宅火災案件中,諸多因室內使用易燃材料隔間,致火災時無法有效阻擋火煙熱,難以避難逃生,或因火災發生時未能及時關門,導致受困民眾受濃煙嗆傷情事,故推廣「建構不易起火且易於避難的空間」觀念:
1️⃣於從事室內裝修時,應符合耐燃材料使用相關規範,避免使用易燃材料隔間。
2️⃣推廣客戶(住戶)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以利火災初期預警。
▶︎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,非屬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,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;另高雄市政府於113年8月15日高市府消預字第11334429900號令頒修正「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」,有關第7條及第13條規定前開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定住宅場所管理權人若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得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緩(該條文於114年9月1日起實施)
▶︎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文如附件:
https://reurl.cc/86XVyb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