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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費收費標準

發佈日期:2023-07-12

表一、鑑定工作之項目及其編號


 
表二、鑑定工作收費計算標準表



一、鑑定收費依標的物戶數或相關面積計算之,由鑑定委員酌情選擇,並視鑑定工作難易程度,依(表二)上下兩限金額內訂定適當之費用列式計算之,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。
二、若鑑定或鑑估之標的物係大批相同或相似之建築物、鑑定收費得由鑑定委員酌情收取,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。
三、若鑑定或鑑估之標的物係建築物之一部份,應以此部份為依據由鑑定委員酌情計算收費。
四、鑑定項目依表一(鑑定工作之項目及其編號表)為主,非表一所列之鑑定工作本會另議,二項以上之鑑定項目時,如項目間有連帶關係,則依(表二)所列其中金額單一收費,若項目間無連帶關係則分別計費,(第二項(含)以上鑑定費以八折計費),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。
五、若鑑定地點為高雄市偏遠地區(岡山、燕巢、梓官、隬陀、內門、杉林、茄萣、湖內、永安、路竹、茂林、阿蓮、旗山、美濃、田寮、甲仙、六龜、那瑪夏、桃源)及外縣市,鑑定委員每人每日酌收車馬費新台幣伍仟元整,(其他交通費、住宿費、繕雜費,憑發票及收據實報實銷)。
六、同案之鑑定標的物,依委託人要求進行第二次現場補充鑑定時,若補充鑑定之項目不同於第一次鑑定項目,則需另行計價,若補充鑑定之項目相同於第一次鑑定項目時,本會將酌收車馬費:
(一)高雄市車馬費:鑑定委員每人每日酌收新台幣參仟元整,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
(二)高雄市偏遠地區(岡山、燕巢、梓官、隬陀、內門、杉林、茄萣、湖內、永安、路竹、茂林、阿蓮、旗山、美濃、田寮、甲仙、六龜、那瑪夏、桃源)及外縣市車馬費:鑑定委員每人每日酌收新台幣伍仟元整,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。(其他交通費、住宿費、繕雜費,憑發票及收據實報實銷)。
七、若鑑定委員抵達鑑定標的物所在地,經兩造協商同意或因故無法鑑定而取消該案鑑定作業,則本會將酌收相關業務費:
(一) 高雄市:鑑定委員每人每日車馬費酌收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,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(二) 高雄市偏遠地區(岡山、燕巢、梓官、隬陀、內門、杉林、茄萣、湖內、永安、路竹、茂林、
阿蓮、旗山、美濃、田寮、甲仙、六龜、那瑪夏、桃源)及外縣市:鑑定委員每人每日車馬費
酌收新台幣參仟元整,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。(其他交通費、住宿費、繕雜費,憑發票
及收據實報實銷)。
 

八、委託鑑定工作若無表一所列之項目,由鑑定委員依鑑定工作難易程度,訂定適當之費用列式計算之,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。

九、本收費標準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